“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的选择有多种思维定式,类别化过程就是其中一种基本的定式,认知心理学把那些使用原形进行类别化解析的作用称为“超刺激”
图29454-1:
如果我们把“联想”比喻为给信息插上翅膀到处乱飞的话,那么“类别化解析”则相当于把带着翅膀的信息用绳子栓住,免得它们乱飞。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的选择有多种思维定式,类别化过程就是其中一种基本的定式。
类别化就是我们常说的“分类”,学术一点的说法就是赋予“角色”,形象一点的说法就是贴上“身份”标签,它是人类在各种情境中最基本的解析模式,是被“我“最普遍引用的大脑思维活动。类别化使个体能够将各种对象区分为不同类型,并从中抽象出某一类对象的共同性的认知。
关于“苹果”的品牌内容在类别化解析的作用下,就会对向一堆乱草一样的联想内容进行梳理,于是“苹果”这个品牌就会被“我”标上各种“身份”标签。例如经过“我”的类别化解析后,这个“苹果”就可能被贴上“乔布斯、大品牌、时尚潮流、高技术”等等各种标签,而且与这些标签相关的所有知识于是都被关联到“苹果”上面,从而让我们对“苹果”产生了具有知识和价值的理解。
“我”的类别化解析功能在“起信”与“联想”环节都会参与进来,并用“我”过去所掌握到的那些确定性知识对信息在“起信”环节形成的“信任”标签进行“是否真的可信”的再解析确认,同时对“联想”环节所形成的各种关联记忆进行梳理而形成理性的、有逻辑的联想。
当“苹果”这个品牌的所有信息经过“我”对“起信”与“联想”这两个阶段的解析后,“我”的理性判断一般就信息“是否信任”与“是否可以被类别化”两个维度形成四类解析:“认知且可信的A类解析”、“认知但坏疑的B类解析”、“新的且可信的C类解析”、“新的但怀疑的D类解析”。
认知心理学把那些使用原形进行类别化解析的作用称为“超刺激”。著名品牌的设计、外形等也能起到超刺激的作用。例如可口可乐的那个logo就是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边界原则之一,而这个特征对于消费者已经具有了超刺激的作用,也就是说它被消费者固化到其类别化知识体系之中了,对消费者的主我解析几乎起到一种“先天本能”的唤醒作用。对于诸如此类的“超刺激”,营销界一般把它称为“品项”。而从众心理也是“我”在“联想”这个环节对信息进行了“A类解析”的结果。
正是因为类别化解析的作用,“苹果”这个品牌在我们的认知中才变成了有条理的、有意义、有价值的概念了。
品类也是市场营销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之所以能够存在,也是因为人的认知系统中“主我类别化解析”这种机制的作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当某个“新品类”的概念成为社会化的、用来类别化的共同意识的时候,“品类”就在市场上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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