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并后农民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统一经营的农产品以成员身份分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除了以身份分配外,还可以通过交易分配收入
合村并居可以理解为农村合并的具体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成员身份与粮食等农产品的交易量。社会需要理解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仅有农业生产收益,因此,农村合并之后,农民的收入应当是多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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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为农业生产;根据《宪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之一,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中,《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即,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经济比较具体,怎样理解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呢?《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作了提示。例如,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再如,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举办教育、医疗机构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有兴办,或者举办。
由此得出结论,农村村民之所以不能共同富裕,其主要原因可能为:社会上形成了固定的思维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仅能从事农业生产合作,而不能举办诸如教育、医疗机构,更不能经营办企业。该观点的形成主要与计划经济时代陈旧观念一致,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其他业务为“投机倒把”。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其规模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各地政府目前实施的合村并居,可以理解为农村合并的具体措施。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在建制镇,或者非建制镇;农民远离承包责任地,其从事农业生产通常极为不“便利”,农业生产可以统一经营。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角度分析,农业生产统一经营为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需要讨论的是,更大规模的统一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层次不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可以合作经营;另一方面,“耕作有其田”为土地改革,或者土地革命的初衷,统一经营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下,符合土地改革的宗旨。
农业生产统一经营的益处在于:第一,统一经营可以节省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到来。第二,统一经营以成员身份分配重要的农产品,一方面,可以克服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新增人口长期没有承包经营权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统一经营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中的劳动力。第三,统一经营可以促进农产品等安全,例如,统一用农药、统一施化肥等。
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时代旧观念的影响,多数人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仅能从事农业生产;农民除了成为“农民工”之外,几乎没有普遍的致富途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守着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却不能享受改革开放的“红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靠农用地难以致富,允许其充分利用建设用地为有效的致富方法。
2013年,中央提出了“缩小征地规模”,应当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从事开发经营;该理解有法律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根据同等性解释规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支持未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农村合并后,农民的收入来源可以解释如下:第一,合并后农民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统一经营的农产品以成员身份分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除了以身份分配外,还可以通过交易分配收入。第二,农村合并,农业生产统一经营后,地方政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经商办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的,以成员身份分配其利益,在企业从事劳动的农民还可以获得工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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