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纷争!‘今日头条’VS‘今日油条’,商标侵权案背后的法律较量与品牌启示!

 2026-01-31 10:32:11  3 浏览  0 评论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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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念严浩/文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郑州市金水区金日油条早餐店状态由存在变为注销。 该早餐店成立于2020年6月,为个体工商户。 此前,今日油条早餐店曾因店名、装修风格、标志图案、促销口号与“今日头条”相似而引发争议。 风险信息显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已起诉早餐餐厅、河南金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烧烤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

一、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头条”)郑州市金水区金日今日油条早餐店(以下简称“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烧烤公司”) )是“今日油条”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者。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早餐零食上使用的“今日头条”侵犯了“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200万元。

三被告均为小微企业。 他们模仿“今日头条”商标、使用“今日油条”作为公司名称、商标等的行为可能会引起路人的嘲笑。 但从法律角度看,三被告在商标设计、企业名称、店面招牌、食品袋包装装潢、菜单风格等方面均涉嫌依赖“今日头条”商标,这种模仿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尽管此案的审理结果尚未公布,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笔者以本案为例,从一般商标侵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本文是一篇一般商标侵权文章。

2、商标侵权判定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 “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司法实践中,商标使用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

第一,注册商标在我国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有效期届满前后,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这意味着,如果注册商标被撤销,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侵权。 另外,如果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被宣告无效,他人使用该商标任何时候都不会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因为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

二是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用于商业目的。 严格来说,商标是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元素按照一定的规则、规则或美学组合而成的符号。 无论这个符号是否具有明确的含义,如果行为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则该符号所表达的价值就不是商标价值,而只是一个普通的符号。 以微软公司的驰名商标“Windows”为例。 如果一家公司在商业活动期间在广告牌上使用“windows”一词来引导访客到橱窗,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微软的权利? 那么商标专用权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三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的本质功能是经营者利用该符号将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分开来,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商标法》赋予普通商标注册人专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商标指示性方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以及潜在的令人困惑的行为。 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判断标准如下:

跨界纷争!‘今日头条’VS‘今日油条’,商标侵权案背后的法律较量与品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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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因为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权,不仅要考虑所使用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声音、形状、含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还需要考虑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相同或相似。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商标相同,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相同; (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似; (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似。 产品不相同或相似。 但如果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主要审查第三个判断标准所涉及的内容,该判断标准将处于次要地位。 例如,“尼康”为驰名商标,某电动汽车制造公司生产、销售“尼康”牌电动汽车。 尽管两者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法院最终认定电动汽车制造公司使用“尼康”商标构成侵权。

第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应用该判断标准判断被告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使用的商标相同,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相同。 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类似的,还需进一步审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只有判断很可能造成混淆时,才能认定构成侵权。

三、侵权判定分析

基于上述判断标准,笔者将“今日头条”商标视为普通注册商标,并对“今日头条”是否构成侵权做出以下分析:

首先,“今日头条”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符合第一判断标准。

其次,今日油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今日油条”用于商业目的,符合第二条判断标准。

第三,今日油条公司的“今日头条”商标与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商标在构成元素和整体图案上相似。 但如果不特别提醒,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供普通消费者识别,几乎不存在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因此,不满足第三个判断标准。

第四,今日油条公司在其早餐零食上使用“今日油条”商标,字节跳动公司在其推荐引擎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商标。 上述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因此不符合第一条第四款标准。

第五,通过第三个判断标准可以看出,两个商标几乎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不符合第五个标准。 类似的情况还有“中通”与“STO”、“中石油”与“中石化”等。由于消费者能够准确、清晰地区分,上述商标可以和平共处,不会产生混淆。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今日油条等3家公司使用“今日头条”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字节跳动旗下“今日头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暂且不考虑驰名商标的评定)。暂时)。 当然,这个结论只是从一般商标侵权的角度来分析的。 油条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驰名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分析。

关于作者

马先念是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高级合伙人,青岛市优秀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常年致力于知识产权、公司、商事领域。 已为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政府单位和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代理近千起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严浩,山东德恒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律师。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自在靳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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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今日头条 侵权事件 “今日头条”、“今日油条”案引发的商标侵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9532078867095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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