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VS爱奇艺!短视频侵权大战升级,5G时代版权保护成新焦点

 2026-01-31 11:02:35  2 浏览  0 评论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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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5G时代已经逐渐到来,近日新5G设备面世,其中包含中兴、vovo、华为等手机已有好几款能用以5G网络运行。

短视频成为风靡一时的文化新传播方式,给用户群体带来巨大的数字化便利的同时,也为很大一部分原创或非原创创作者创造了一笔巨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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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视频用户使用率近八成

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用户使用率为78.2%

《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市场规模方面,2018年短视频成为整个视频行业里市场规模增长最快的一块,从2017年的55.3亿元增长到467.1亿元,同比增长744.7%。

2018年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转向整治中的自查自纠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15家短视频企业,通过整改相关网络企业,对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进行封禁或降级处理,对47万多篇侵权作品进行处理,对57万部侵权短视频进行下架。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指出,明确短视频应用平台的责任,规范短视频应用平台的行为,是制止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关键。

为了在5G时代能更好地遏制短视频侵权现象,建议尽快修改著作权法,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与之实力相匹配的防侵权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

未经原创创作者同意,擅自侵权二次修改、制作发布,冠以他人的姓名,以此作为牟利的工具,大大地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佘力焓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作品的分类,短视频在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归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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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头条诉爱奇艺未经同意私自播放郭德纲的《一郭汇》相声节目,构成侵权

4月22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爱奇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官经审理认为,《一郭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爱奇艺在其网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侵害了今日头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未提供相关用户信息,法院对爱奇艺“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说法不予采信。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爱奇艺未经许可擅自向用户提供《一郭汇》节目内容,侵害了今日头条的著作权,判令爱奇艺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

二、头条诉爱奇艺未经同意私自播放郭德纲的《一郭汇》相声节目,构成侵权_今日头条VS爱奇艺!短视频侵权大战升级,5G时代版权保护成新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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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乎回答被改编成短视频法院判侵权拍摄方赔偿6万

网民辛先生在知乎网站某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后发现这些文字被改编成短视频,故将短视频的制作方、网络传播方等单位诉至法庭,索赔损失。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回答文字构成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

辛先生诉称,他于2016年11月24日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他发现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上传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自己发表的作品一致,这个短视频播放量已超过1400万次,同时也被上传至腾讯网、优酷网。

后来辛先生了解到,此短视频由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辛先生认为,两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辛先生起诉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其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新片场公司、王先生和微梦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辛先生发表的回答文字属于独创性表达,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决被告新片场公司停止侵权,并与王先生共同赔偿辛先生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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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短视频上传来源,修订著作权法,从平台特点出发,监控侵权

在短视频是由用户上传的情况下,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短视频应用平台应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短视频平台收到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情况下,要主张其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只能证明其明知或应知短视频是侵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考虑因素。尽管如此,在刘晓海看来,作出判断仍有一些难度。

 在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方面,如果短视频是由普通网友制作的,一般情况下很难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短视频是翻拍其他网友的创作,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还要首先判断翻拍行为本身是否侵权,再加上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很难主张侵权信息是明显的。

“首先要做的就是规范短视频应用中的举报功能。可以考虑要求应用平台将举报按钮置于显著位置,要求应用平台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举报信息,根据举报信息的详细程度对侵权内容及时处理。”

同时,还可以借鉴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登记的要求,如果短视频平台以返现、打赏等形式向用户返利,可以考虑要求用户在提现达到一定数额时提供个人信息。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向用户返利的方式对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起到了鼓励甚至教唆的作用,增加了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风险,要求提现达到一定数额的用户提供个人信息,可以便于权利人向侵权人求偿,遏制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对于不追求营利的用户,其上传侵权内容的动机较弱,出于保护用户隐私的角度,不应要求其提供个人信息。”刘晓海说。

此外,短视频平台应当对多次上传侵权内容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服务甚至永久封号的措施。采取预防措施会导致短视频应用平台运营成本的增加;但是考虑到短视频平台的收益以及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风险,这些成本应当由短视频服务平台承担。

(来源:中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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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诺品世纪知识产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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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今日头条起诉爱奇艺侵权,短视频侵权事件成近5G时代崭新保护对象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1447327838096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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