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自带车辆配送:你是承揽高手还是劳动达人?身份之谜,一文解开!

 2026-01-31 10:16:11  2 浏览  0 评论   赞

揭秘!自带车辆配送:你是承揽高手还是劳动达人?身份之谜,一文解开!

图111257-1: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9日,刘某与X烘焙店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刘某承接X烘焙店指定合作伙伴“幸福西饼”货物配送业务,需准时准点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达并邀请客户确认签收。刘某加入“幸福西饼-花都物流群、饭堂”微信群。

刘某于2023年4月10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X烘焙店在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烘焙店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刘某与X烘焙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本案中,鉴于(1)X烘焙店与刘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刘某承接X烘焙店指定合作伙伴“幸福西饼”货物配送业务,需准时准点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达并邀请客户确认签收,工作内容属于X烘焙店的业务组成部分;(2)刘某提交的2023年3月1日收入记录显示:对方账户为广X烘焙店,交易类型“工资”。X烘焙店主张其系代幸福科技商城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但未提交幸福科技商城有限公司的有关授权委托材料或协议和该公司向其支付相应工资款项等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刘某从事X烘焙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洪某华仲裁时代表X烘焙店参加庭审,但在本案中作为证人称其与X烘焙店系合作关系,且其与X烘焙店存在利害关系,可信度较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其仲裁时获得授权作为X烘焙店的代理人参加庭审,系X烘焙店内部管理问题,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洪某华系X烘焙店的管理人员。(4)从刘某提交的“幸福西饼-花都物流群、饭堂”等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看出,X烘焙店接受管理人员洪某华、“花都幸福西饼客服人员”的劳动管理和制度管理;(5)X烘焙店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佐证刘某与X烘焙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刘某从事X烘焙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X烘焙店的制度管理,故法院确认刘某与X烘焙店自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一、确认X烘焙店与刘某自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X烘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X烘焙店的上诉请求称:首先,从本案《合作协议书》履行的事实来看,双方签订的是由刘某自带车辆的合作协议,刘某系通过APP软件登录进行工作,无需考勤、无需回到X烘焙店上班。刘某接到订单后回X烘焙店领取蛋糕即可,刘某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单。对此,双方系松散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且双方长期以来是以完成的工作量给付报酬,并没有证据显示X烘焙店对刘某实施用工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二、一审期间刘某加入幸福西饼微信群、饭堂群,谁在群里管理,罚款由谁收取,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三、刘某实际遵守的是幸福西饼公司的配送制度,并非X烘焙店的劳动规章制度。幸福西饼公司要求幸福骑手在接单前在“幸福西饼APP”上打卡,拍照上传车辆信息、仪容仪表等,以保证骑手遵守幸福承诺制度。故刘某接单前会拍照上传,表明刘某是受“幸福骑手APP”约束。刘某的打卡时间、地点十分随意,由此可见打卡时间十分自由,当天不接单则无需打卡拍照,证明刘某接单时间、地点自由,不受X烘焙店规章制度约束,刘某可自行安排不接单的时间,无需在X烘焙店处坐班,表明刘某不受X烘焙店劳动规章的约束。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确立刘某与X烘焙店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是《确立有关事项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但使用该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经有明确约定。刘某自带运输工具,自行承担油费、运输成本,上下班时间由刘某自己决定,是否愿意接单由刘某自己把握,故每月刘某自负盈亏,双方建立风险自担的利益分配机制,法律适用前提条件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性质原则按约定处理。X烘焙店作为烘焙店,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配送服务制度。X烘焙店制定的考勤、打卡等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刘某,双方关系不符合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故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刘某答辩称,不同意X烘焙店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双方之间应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烘焙店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首先,X烘焙店与刘某之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特征。其次,刘某承接X烘焙店指定合作伙伴“幸福西饼”货物配送业务,需准时准点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达并邀请客户确认签收,其工作内容属于X烘焙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从刘某提交的“幸福西饼-花都物流群、饭堂”等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接受洪某华、“花都幸福西饼客服人员”的劳动管理和制度管理。而洪某华在本案仲裁时作为X烘焙店的代理人参加庭审,故一审法院认定洪某华系X烘焙店的管理人员,有事实依据。结合洪某华系X烘焙店管理人员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系接受X烘焙店的劳动管理。最后,X烘焙店2023年3月1日向刘某转账款项,交易类型为“工资”,X烘焙店并未举证证实其系代幸福科技商城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而X烘焙店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以进一步佐证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2年9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X烘焙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X烘焙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粤01民终27180号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老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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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带车辆从事配送工作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837501942703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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