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已余额不足,但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2019年中,自媒体、新媒体无疑成为了炽热词汇,伴随着4G,5G的到来,移动终端更是势不可挡。随着消费群体的年轻化,信息高速传递产生的价值发生了质的变化,老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热度在逐渐减退,新媒体、自媒体、个人IP在逐渐升温。
目前网络中的新媒体以图文、短视频等作为载体,每天早晚高峰在地铁中人手一部手机,不是抖音就是快手,新媒体的影子无处不在,在量的积累中,已经有收益产生了,形成了新的生态圈,你看抖音、头条、平台给你红包,内容的生产者同样在受益,个人IP正在形成。
无论是大V还是小白,在新媒体发布时永远避不开一件事,就是版权,先不说网络中的搬运工,就拿最简单的抖音来说,我们拍拍风景,拍拍美食,配上文字和BGM(背景音乐)然后发布出去,让亲朋好友甚至全网公民来看这种行为中已经涉及版权问题了,有的朋友可能说了,我录得视频是自己真人出镜,怎么还不让发呢?内容可能没问题,但BGM和字体等就有问题了,听到这的朋友可能又会说那BGM和字体都是APP中提供的,要追究也是先找平台,我们个人没关系。我们先别急,来看看2019年有哪些版权问题的案例
知名网红papi酱和泰洋川禾创始人杨铭共同创立的papitube,惹上了官司,他们的短视频平台是papitube旗下厂牌“Bigger研究所”,微博拥有358万粉丝。“Bigger研究所”在一条广告短视频“维密后台,奥斯卡红毯必备,美白牙齿小技巧!”中未经授权使用了Lullatone于2011年发布的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该视频全平台总播放量超过2039万,转赞评数据总计超过25万,而这则广告给“Bigger研究所”带来29.5万元的收入。VFine Music音乐版权平台将经营papitube的公司及关联方公司起诉了,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万余元。7月23日,VFine Music起诉papitube,控告后者侵犯日本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庭。从公开信息看,这是国内首个短视频相关领域的商用音乐侵权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如果你认为是因为papi出名了,是网红才会被起诉,那么我们再看个案例,这个可能和你们在办公室上班的人来说每天都会遇到的案例。某公司因为使用微软雅黑字体和盗版PS,被方正集团和软件商adobe告上法庭,公司不仅损失了2860万,还被迫裁了42名员工,其中包含8个主管。主要原因竟然是微软雅黑字体侵权,你们可能想说:字体也会侵权?微软雅黑不是每个电脑系统自带的吗?这里给大家普及下,微软雅黑字体的版权并不属于微软,微软雅黑字体是由“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设计开发的字体作品,方正公司通过协议的形式授权给微软使用。也就是说,微软只有这个字体的使用权,用户也只能在Windows平台使用这个字体,脱离Windows平台的一切商业行为,都属于侵权。
别急还有你们熟悉的侵权案例,2012年,由文章、白百何主演的《失恋33天》,因片头字幕、短信字幕等位置使用了未授权字体,遭遇字体版权方索赔2万元。2016年,由赵又廷、李晨等主演的《九层妖塔》,因电影中有7个字是未授权字体,遭遇字体版权方索赔51万元。
看到了吧,我们平时发的自媒体,无论是图文,还是BGM,或者字体,一不小心都有可能涉及到侵权,为了让大家更清晰的明白版权,在未来的自媒体作品中闭坑,大圣在网上找到一些相关资料,给大家普及下。
一个完整的作品的版权包含四个部分:词、曲版权,录音版权,表演者权。如果我们用一首歌做原版原唱的时候,就需要同时拿到以上四种权益的授权。
此外,根据音乐作品的不同使用情况也会涉及到不同的引申权益,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等。
BGM(Background Music,即背景音乐),作为调节气氛、增强情感表达的手段,常见于电视电影、游戏、短视频中,音乐与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当我们需要用一首歌作为短视频的BGM,并会把这段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时,我们就需要先拿到词、曲版权、录音版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支付相应费用。音乐版权的收费也会根据使用的区域、授权的年限而有所不同。
在海外,油管为了保护音乐版权,发展出了一套强大的武器:Content ID。它包含了影片ID和音讯ID两种,分别具有比对视讯和音讯是否侵权进行鉴定和保护的功能。其监测方式会比对一段视频中的背景音乐,来判断是哪首歌及来自哪个版权公司。
其他平台同样也能为用户提供音频监测技术,直接监测一段视频中的背景音乐是哪首歌,以及该背景音乐在视频中的持续时长、歌曲名、歌手名等歌曲的准确信息。
接下来是答疑时间,看看下面的情况是否是你也想问的:
日常视频使用BGM是否算侵权?
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并不在于使用场景,而在于使用者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允许。内容的非商用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网上下载的音乐,只要有公司在未取得授权就将音乐进行剪辑并公开传播,都属于侵犯了著作权。
我付费下载的音乐,能否当作BGM?
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前提下,随意在视频中添加从音乐平台上免费或付费下载的音乐进行传播,都是一种侵犯了著作权权益的行为。因为QQ音乐或网易云音乐等流媒体,它提供的下载、试听、会员服务都是指在平台内用户收听的行为,而不能作为商用音乐进行授权。
使用少于20秒是否算侵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法院判决案例,使用音乐的时长并不能作为是否侵权的判决标准之一,判决仍取决于是否获得了音乐版权著作方的许可。
短视频侵权,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避风港原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平台之提供空间服务不参与内容制作,并能在被告知侵权后对侵权内容进行删除,那么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红旗原则同样规定,如果侵犯著作权,主要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平台方不能装作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平台方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著作权人没有发出通知,也应该认定第三方是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音乐在短视频创作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音乐与视频两者相辅相成,维护版权即是保护原创音乐。如今,音乐版权正版化是大势所趋,内容创作者及MCN要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才能推动整个行业的蓬勃发展。
我不是商用,我需要付费吗?
街头、商场、电视、网络、手机,音乐的应用,在人类社会生活场景中随处可见;商业、教育、公益、通讯、社交,音乐应用的领域涵盖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版权保护意识日趋普及的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商业广告、综艺节目、KTV等商业应用场景中的音乐,应该向著作权人付费购买版权。那么,公益广告、形象宣传片、知识性内容传播等非直接商用场景中,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音乐了呢?毕竟,“我不是商用,为什么要花钱购买?
口语中所说的“商用”,全称是“商业用途”,是一种营利行为。在法律实务中,商业用途的认定并非仅指获取金钱利益,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获取利益的形式还包括吸引关注、获取粉丝等。虽然这些方式并没有直接为发布者带来经济上的收入,但这些方式给发布者带来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所以也被划定为商业行为。
至于那些如公益广告等非商用行为,是否就可以随意使用背景音乐了呢?也不是。
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不在于使用场景,而是使用者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允许。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而那些以知识性内容(生活小窍门、笑话、段子)等为主的网络大V,就算他们没有在内容中直接通过内置广告等方式获利,但其通过内容聚拢粉丝,进而通过广告分成等模式盈利的商业实质是不变的。这种 “非商用”的主体,其使用背景音乐,当然必须要从包括像AGM商用音乐平台这样的版权网站等拥有合法授权机构处购买授权。
也就是说,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但凡不符合以上12种情况的,一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不在于是否是商用。
所以,内容不是商用,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使用网上下载的音乐,只要有未取得授权就将音乐进行剪辑(如剪辑到视频中作为背景音乐)、广播(如上传到互联网平台、公开场合播放等)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当然除了收费的版权音乐外,自媒体人想要免费试用BGM也是有方法的,那就是使用CC授权的音乐。
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中国大陆正式名称为知识共享。
CC协议 4.0
知识共享是美国一家成立于2001年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建立更合理、更灵活的著作权体系,让更多人能够建立和分享自己的创意作品。2002年12月,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一系列著作权许可协议,以供公众自由使用。CC协议可以帮助人们把他们的创造性作品贡献于公共领域,或是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作者的著作权,而授权给他人针对特定用途自由使用。
2003年,CC协议进入中国,与中国本土法律、文化进行融合,以服务于中国的创作者们。2005-2006年期间,CC协议草案还曾开放过公众参与的网络讨论环节以及专家讨论会,对协议名称、非商业使用条款的适用、URL等用语的翻译等问题进行了完善。2006年3月29日,中国大陆版2.5版CC系列许可协议在北京正式发布。
2018年12月,CC总部再次更新了协议内容,正式发布了CC协议4.0。根据该协议,协议的许可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图0.jpg|]
这张清晰地展示了CC协议许可的几种类型。这样一来,公众可以通过创作者发布的CC协议的具体类型,可以方便地了解到可以对内容进行哪些可行操作。
下面的图片可能能够更好地帮助你来理解当你看到具体的CC协议图标时,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图123268-1:
这里只是给大家简单介绍下还有CC协议这种东西可以使用,但是具体使用方法和范围,请各位严格按照资源提供方的要求使用,本人对大家的违约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看了以上内容,你还对你曾经发过的视频作品有信心说我没侵权吗?你可能还认为你不够红,对方不会找你打官司,但有几个自媒体人不是想红,获得更多收益才坚持发视频的呢?哪天万一真红了,你现删历史视频?所以,版权问题不容小视,原来我们下载mp3还都是免费的,不知哪一天登录app发现不办会员连mp3都不让下载或试听了,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正常过程,但在信息高速传递的今天,你认为版权是自媒体,新媒体发展道路上的助推器?还是绊脚石呢?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AGM音乐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东北大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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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你发的短视频可能已经涉及侵权了,别让官司找上门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676908282963348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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