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贪婪无度,为敛财不择手段终遭刑拘

 2026-01-31 09:42:27  2 浏览  0 评论   赞

2月21日,马河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犯罪团伙在南洲镇利用卖淫非法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多人被勒索钱财。 发现情况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郭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讯,二人如实供述了全部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律师贪婪无度,为敛财不择手段终遭刑拘

图102346-1:

李某与郭某是男女朋友,两人都没有稳定的工作。 为了让两人快速赚钱,李某怂恿郭某参与卖淫,自己则帮助郭某招嫖。 2022年10月,为了获取更大利益,李某与郭某商量勒索该妓女,于是联系一名妓女,并威胁要“保密”,否则就联系其家人告知该妓女事实,该妓女被勒索5000元。

2023年1月,李某与郭某合谋,导致郭某与一名嫖客发生性关系。 李某进入房间“抓奸”,并威胁要向家人揭发卖淫行为进行勒索。 客户被勒索7000元……2022年2019年10月至今,李某、郭某伙同以这种方式勒索3人,涉案金额近2万元。

目前,李某、郭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事立即引起热议,网友纷纷发表看法:“为了钱真是没有底线!” “赚大钱、快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了!” “没想到,十几年的套路,还是有人上当!”

那么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律师:为了赚钱你可以不择手段,到头来却会害了自己!

头条作者“安律说”@安律说对此进行了分析。

1、卖淫只是违法,但敲诈勒索就构成犯罪了!

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基于恐惧、恐惧而交出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某及其女友郭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的方法,从而引起受害人恐惧,进而交付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重复索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应或单独处以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为起点。

具体到本案,李某及其女友郭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为什么人们仍然会迷恋已经使用了十多年的老伎俩?

卖淫和卖淫都是违法行为。 妓女是本案的受害者,但他也是加害者。

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自首的并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其违法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责任。

另外,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受害人的行为也违反了道德。 如果有了家庭,也会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家庭和谐。 如果您担任公职,您可能会失去工作。

也正是因为如此,尽管是沿用了十几年的老套路,但还是会有人上当。

3、最后,君子爱财,得之有道! 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害人害己,最终也害了自己!

身正则不怕斜影! 苍蝇不咬无缝鸡蛋! 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保持自身清洁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你的看法! #男子为女友嫖娼玩“仙舞”被捕#

(零度评论整理自潇湘晨报、今日头条作者@安鲁)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管我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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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律师:为赚钱不择手段害人终终被刑拘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401149270319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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