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法网恢恢!深度剖析网络淫秽直播行为,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警钟长鸣!

 2026-01-31 11:45:20  2 浏览  0 评论   赞

直播行业的兴起和发展让互联网时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人们能够随时随地将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为记录和传递给大众。

有人直播分享周围的生活,有人直播销售经营的商品,有人直播进行技术培训,但也有人利用直播从事违法行为。

目前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擦边、色情、淫秽直播,甚至是出现了专门进行淫秽直播的网络平台和软件,对于网络环境的维护起到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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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利于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网民们的身心健康。那这些网络淫秽直播行为从法律上看,要如何评价呢?这种行为有罪吗?

一、法律概念: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罪名认定

要理解什么是网络淫秽直播行为并不难,那些通过言语挑逗、大面积裸露身体(包括性器官、生殖器官或是其他私密部位等)、跳脱衣舞、进行性行为表演的直播行为都囊括在内。

但“淫秽”一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和时代性,在相对开放的今天,性话题并非完全不可碰,因而简单的衣着暴露和言语轻佻并不属于上述“淫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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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直播更潜在的危害是它所附带的巨大利益,它通过色情表演吸引观众增长流量、索要打赏和礼物,已经演变成一种新型的“卖淫手段”。

甚至是直播的背后还可能存在着群体作案,形成交易链。正因为网络淫秽直播的形式多样,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选择的罪名过多,却又好像都不完全符合,不能准确评价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有人认为网络淫秽直播行为应当以组织表演罪定罪,因为直播属于一种表演形式,但该罪惩罚的主体是“组织者”,对于那些个人直播的情况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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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则主张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他们认为网络淫秽直播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淫秽物品,而直播行为就是传播行为。

更有一些案例认为无罪,可见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于罪名的争议还是相当之大的!笔者认为,不可对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罪名适用一概而论。

有些网络直播者可能是受到上面的组织者的安排,也有些是个人主播,且表演内容也存在差异,有些是个人表演,有些则可能是单纯播放淫秽视频。因此在对个案进行罪名适用时,应综合刑法罪名的理解进行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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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小赵本是个性格内敛的女大学生,大三学期认识了同校的小静,小静性格活泼,穿衣打扮也更加成熟,看小赵平时生活较为拮据,就经常给她买些衣服首饰。

小赵也很奇怪,平时也没看小静从事什么兼职,家里条件也不是很富裕,怎么每月有钱买那么多昂贵的衣服。小赵问小静是否有什么赚钱的渠道?

小静回复说自己其实是在做网络主播,是一个专门做色情直播的平台,只要每周特定时间在平台上进行色情直播,就能得到很多打赏和平台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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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劝说小赵可以不用露脸,不用怕被别人认出来。开始时小赵没有开通自己的账号,而是和小静一起在小静的直播间共同表演,所得金额三七分成。

一段时间后,小赵认为自己能够单独进行表演,自己注册了账号并与平台签订了服务协议,单独进行直播淫秽表演,但是偶尔为了吸引观众会和小静共同直播。

后该平台被查,平台上包括小赵和小静在内的主播均被依法调查,经调查,小赵共计牟利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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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对于小赵而言,其实施的网络淫秽直播没有具体的组织者,仅仅是个人直播,不存在组织、领导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因而不可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

小赵通过该平台进行淫秽直播,且该直播内容可以下载和反复观看,可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故小赵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小静而言,虽然她带领了小赵进行直播。

且在两人合作时起到主要作用,但不能被认定为淫秽表演的组织者,仅仅是教唆小赵进行淫秽表演,故不成立组织淫秽表演罪,同小赵一样,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案例分析_以案为鉴,法网恢恢!深度剖析网络淫秽直播行为,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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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提供者而言,其专门招纳主播在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谋取巨额非法财产,同时构成了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数罪并罚。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义务

《互联网直播管理条例》在限制网络直播主体进行淫秽直播的同时,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监管义务。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内的直播内容进行先审后发、并在服务协议或平台公约中明令禁止主播进行网络淫秽直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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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平台发现主播可能在进行或是正在进行网络淫秽直播行为,应当立刻采取警告、关闭直播间、封闭直播账号等强制性措施进行规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和举报。

如果网络平台不履行上述监管义务,包庇或是放任主播进行淫秽直播,则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个人或是单位、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都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另外,但应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需要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条件,即刑法打击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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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人性欲望进行非法交易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底线。欲望并不丑陋,丑陋的是利用欲望进行犯罪的心理,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泛滥。

不仅仅会导致人们沉迷网络虚幻、沉迷享乐,甚至会导致诸如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性交易、强奸、猥亵、非法拘禁等更加恶劣犯罪的发生。

我们应尽己所能管理自身的言行,不可妄想能躲在网络的背后而逃避法律制裁!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律途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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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以案释法:网络淫秽直播行为是否有罪?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4928946619893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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