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颜色"直播罪名适用。
颜色直播定组织淫秽表演罪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好?大家好,我是专注刑事辩护的王律师。这集视频可能有点长,如果需要就耐心看完。今天讲一下很多主播关注的一个问题,即涉黄直播定什么罪?目前根据我所了解这类案件的情况主要有两个罪名的选择,一个是组织淫秽表演罪,另一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于涉嫌颜色直播的,到底这两个罪定哪个更合适?为什么会出现相同的这些直播情况?在这里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另一个地方确定了组织淫秽表演罪。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或者指控构成犯罪的思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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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罪名上看,这两个罪名哪个罪名其实更轻?从基础刑期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重一点的,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比较轻一点的。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仅仅进行颜色直播,没有发视频的情况下,火获利没有超过25万。就量刑而言,在很多地区这两个罪名没有太大区别。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定组织淫秽表演罪,很少有辩护人会往传播淫秽牟利方向进行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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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为什么有的办案机关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其实主要原因就是承办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所造成,因人而异,这个是不可避免的。
·第3,他们指控这两个罪名的逻辑是什么?比如指控你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是不是真构成?从表面上看,组织淫秽表演罪有组织的行为,所谓的组织无非就是纠集、管理和控制。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显现出来了,自己组织自己,算不算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组织?这个问题有些地方认定是算的,有些地方认定是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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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里会不算,接下来会怎么处理?按无罪处理吗?当然是不可能的。如果不算,自己组织自己,一般情况下是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从犯进行处理。意思是即使你不是真正的组织者,但是你毕竟为淫秽表演的真正组织者提供了一定帮助。什么帮助?就提供你自己,简单的来讲就是把自己当成了一个犯罪工具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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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这个思路进行出发会认定为你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从犯,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个角度的指控逻辑或者指控构成犯罪的思路是什么?主要是把直播平台本身当成了淫秽物品,但至于直播本身是不是淫秽物品争议很大,毕竟直播它具有实时性、现场性,并且直播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它本身是不属于淫秽物品或者是它不属于物品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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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定这个罪貌似其他罪名都说不通,所以司法实践中基于折中的思想就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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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讲了这么多,到底这两个罪名选哪个罪名比较好?或者说如果定了重的是不是要往另一个罪名辩护?我的建议是在一些坚持重刑主义的地区获利超过了25万,如果说没有量缓或者是量刑在10年以上,那可以往组织淫秽表演罪辩护比较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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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25万的就要根据检察院阶段辩护人和检察官的沟通意见,看检察官的指控逻辑是否正确,他的量刑建议是否合适,然后再做选择会比较好。
以上是我关于颜色直播类的罪名选择的问题,对以上的一个解答想必也能回答绝大多数主播心中的一个疑虑,供需要的人进行参考。如果大家有什么需要也可以私下进行私信进行咨询。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成熟雪碧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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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王律师】颜色直播定组织淫秽表演罪还是传播物品牟利罪?
原文: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698581847023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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